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》《
<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>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,主要包括森林火灾的预防、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三方面。
一、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
(一)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
法律依据:
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二条
《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一款
护林员主要职责:
①按时按计划巡护森林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发现隐患及时补救;
②在巡护中要严格落实野外用火制度,严格管理野外用火,不得纵容野外用火行为或视而不见,时刻牢记“打早打小打了”。森林高火险区应当做到全天候巡护;
③发现火情后要及时报告;
④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。
(二)制定森林防火方案
法律依据:
《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
森林防火方案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:
①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,主要包括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;
②划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;
③森林防火预防措施,包括开展宣传、巡逻检查、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;
④森林火灾的扑救准备,主要包括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、扑救森林火灾资源的建设;
⑤应急值守,主要包括做到值班人员及主要负责人通信保持畅通;
⑥保障措施,主要包括在人力、技术、经费等方面的保障。
森林经营单位在制定森林防火方案的同时,须设置防火宣传牌、防火标识,营建防火隔离带,防火设施设备及必要的交通、通讯工具,开展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,组织和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,落实森林防火责任。